借款协议中约定:“如无法偿还,将抵押房直接抵债”的条款是否有效?
约定“以房抵债”之类的条款在民间借贷中比较普遍。虽然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该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直接抵债,房屋归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是无效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上述借款协议中“以房抵债”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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