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电话:13862376622
首页 律师风采 公司事务 建筑房地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法规 联系我
律师风采
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手机:13862376622
电话:0512-53510868
传真:0512-53510868
邮箱:luyanlaw@163.com
地址: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太仓发展大厦2号楼1005室
邮编:215400
“以房抵债”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9/1 0:00:00 【返回

借款协议中约定:“如无法偿还,将抵押房直接抵债”的条款是否有效?

    约定“以房抵债”之类的条款在民间借贷中比较普遍。虽然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该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直接抵债,房屋归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是无效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上述借款协议中“以房抵债”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

地址: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太仓发展大厦2号楼1005室 邮编:215400 电话:0512-53510868 传真:0512-53510868
Copyright ?2011 luya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23157号     网站点击率:206333
本站属公益性法律网站,如我们的转载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之,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