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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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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4/29 0:00:00 【返回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1年2月1日起太仓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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